(一)税负风险
合伙企业本身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,但它把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是需要纳税的。最终需要承担多少税负,各地掌握的标准并不一样。有一些税收洼地,可以通过一些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税负。但税收洼地的本质是地方之间的税源争夺,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。
另外,GP公司如溢价转让所持合伙企业投资份额,自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把利润分配给股东,股东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,这里会出现双重税负的问题(高达40%)。
(二)政策风险
用GP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,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,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有违立法本意的。所以,这里有一定的政策风险。
(三)人心与规则
人心是复杂的,规则是冰冷的。有限合伙控制也不是想用就能用的。因为普通合伙人一般只有小比例投资,如何说服有限合伙人把资金投给你,还不要决策权。这里除了如何取信的问题,还有规则设置的问题,既要有人格魅力,又要有法律设计,也是不容易做成的一件事。
小结:
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则下,有限合伙控制,所需资金少、控制力度强、法律依据充足。尤其是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被披露后,有限合伙更是圈了一大批粉儿。现在,它已经成为最常用的公司控制模式之一。
与有限合伙控制同样有效的还有一个模式,就是AB股控制,又叫牛卡计划。以前,正宗的AB股,只能在海外应用,我国的法规不支持。不过,现在的情况有所变化,我国科创板已经出现了AB股控制案例,这种模式也开始有条件的被放开,相关内容在下一节介绍。

不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