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售业态的变化以及零售巨头的快速扩张,引发流通价值链的结构性变化,首当其冲的是从事批发业务的代理商和经销商(以下统称为分销商)。在这种情况下,有些短视的制造商往往不注重保护分销商利益,甚至损害、牺牲分销商利益,这必将影响其市场基础和长期竞争优势。
毫无疑问,零售业的变化必然导致制造商渠道结构的扁平化。厂家跨越分销商在商流、物流、信息流上与大零售商直接交往是大势所趋。尽管如此,由于我国幅员辽阔,市场的区域性差异较大,零售业集中度较低(这将持续很长时间),市场格局复杂多变,因此大部分行业中,分销商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,仍有较大的生存、发展空间。厂家应本着“融合、互利、共同成长”的理念与分销商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。主要操作原则有:
第一,平衡利益,创造价值。厂商双方经过磨合后,在利益关系上应确定相对稳定的平衡点。通俗地说,厂家得多少,商家得多少,彼此都觉得比较合适。这个恰到好处的“度”,是制造商之间、分销商之间、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多重竞争、反复“试错”的产物。概言之,是市场竞争的产物。制造商不能违背市场的规律,一厢情愿地制定渠道利益政策。同时,制造商的渠道利益政策应在竞争中显现优势。
厂商之间互为服务关系,厂家为分销商提供的利益,创造的价值应是综合的、多方面的,有时甚至要提供“一揽子”的系统解决方案。在我国流通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,经营素质能力通常不高的背景下,厂家为渠道伙伴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和训练服务显得尤为重要。厂家应切实帮助分销商实现经营模式的战略性转型:从“坐商”变为“行商”,从做贸易变为做服务;从粗放型的传统流通企业转变为信息平台、物流设施完善,高效、精益运行,经营内涵(尤其是服务内涵)丰富的现代流通企业。
第二,达成共识,规范关系。双方应对合作的规则(对双方权利、义务、责任的规定)达成共识,并遵守这些共识。这样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。对制造商而言,面对竞争激烈、瞬息万变、混沌不清的市场环境,需减少与分销商的摩擦,将持续不断的短期博弈变为规范稳定的长期合作。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合作规则包含多方面的内容,涉及销售计划、返利、销售奖励、回款、铺底、应收账款、价格等。其中,最重要的是价格方面的规范。
不同的合作规则,意味着双方合作的性质(代理、经销抑或分货——即所谓的资金、物流平台型代理),同时也意味着厂家对分销商功能的不同定位。从只作物流的服务商到全面承担营销、销售责任的全能代理商,对分销商的定位有很大的弹性空间。厂家可根据自身的销售模式、资源条件以及渠道素质、竞争环境等多种因素进行选择。
第三,运作协同,相互融合。在市场化交易的前提下,价值链一体化是制造商与分销商相互衔接的准则。一体化意味着融合,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首先,双方信息系统对接,基本管理工具一致;其次,对市场运作中的重要变量——如零售网点布局以及KA零售网点规划,产品的零售商供货价及零售建议价,产品在不同零售网点的差异化供货方案,月度(季度)订货计划,促销计划和促销安排,存货处置方案等,进行协商,共同决策;再次,统一组织一些重要的营销及销售活动,双方配合,协同操作。
对制造商来说,能否真正做到厂商运作协同的关键有:一是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输出以及双方的管理融合,例如在同一市场上共同进行团队管理,双方的目标管理体系实现对接;二是利用利益杠杆和有效的管理牵引分销商行为。运作协同的最高境界是制造商与分销商结盟,包括双方合建区域性销售机构,分销商局部(内部的分支机构)或整体加盟制造商,成为制造商虚拟垂直流通体系的组成部分。许多行业已有这方面的尝试和成功案例。

施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