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科举制度的变化

明代选官,号称三途并用,即科举、学校、荐举。其中最重要的,为科举一途,而学校又与科举紧密相关。

洪武三年(1370年),朱元璋定科举条格,打算使所有官员均出于科举。诏曰:

“今朕统一中国,外抚四夷,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。所虑官非其人,有伤吾民,愿得君子而用之。自洪武三年八月为始,特设科举,以取怀材抱德之士,务在经明行修,博古通今,文质得中,名实相称。其中选者,朕将亲策于廷,观其学识,品其高下,而任之以官,果有材学出众者,待以显擢。使中行文武,皆由科举而选,非科举,毋得与官。敢有游食奔竞之徒,坐以重罪,以称朕责实求贤之意。”546

但很快就发现科举取人不如意,“所取多后生少年,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”547。遂罢科举,复行荐举。至洪武十七年(1384年),才正式确定了科举之制。

明代科举与宋代的最大不同,是专以四书五经命题。而且形成了仿古人语气的固定格式,即所谓制义,通称八股。乡会试三场所试为: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,五经义四道。《四书》用朱子集注,《易》用程传、朱子本义,《书》用蔡氏传及古注疏,《诗》用朱子集传,《春秋》用左氏、公羊、谷梁三传及胡安国传,《礼记》用古注疏及陈澔集说。为了科举的需要,永乐时还专门颁布过《四书五经大全》。第二场试论一道,判五道,诏、诰、表内选一道。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。殿试则只有一场,试时务策一道。

明代科举三年一次,分乡试、会试、廷试三级进行。乡试逢子、午、卯、酉年八月在各省(直隶在京府)举行,第一称解元。会试于次年二月举行,第一称会元。乡会试皆分三场,初九为第一场,十二为第二场,十五为第三场。廷试在三月朔日举行。廷试又称殿试,分三甲。一甲三人,赐进士及第,称状元、榜眼、探花;二甲若干人,赐进士出身;三甲若干人,赐同进士出身;二三甲第一称传胪。

乡试主考二人,同考四人,会试主考二人,同考八人,后同考陆续有所增加。乡会试均有提调、监试。乡试提调由布政使或京官充任,监试由按察使或御史充任。会试提调由礼部官充任。主考、同考称内帘官,提调、监考称外帘官。廷试则以翰林院堂上官或翰林出身的阁臣、九卿充任读卷官,以礼部尚书或侍郎为提调官。乡试主考,两京例用翰林,各省则在儒士儒官中聘请。景泰以后,各省乡试主考例由布按二司和巡按御史在现任教官中推举,嘉靖以后,各省主考逐渐多用京官甲科出身者充任。明初,乡试同考亦多为教官,后定从他省请取,多为进士出身,教职渐少。其馀乡会试的收掌试卷官、受卷官、弥封官、誊录官、对读官、巡绰官、监门官、搜检怀挟官以及书写,均在现任官吏和生员中委任。殿试受卷官、弥封官、掌卷官,均在翰詹科部寺监现任官吏中委任。

乡会试的试卷,在卷首书写三代姓名、籍贯、年甲、所习本经,并由所司加盖印记。试卷的文字不得违禁,不许自序门第。考试官入院后,提调官和监试官封锁内外门户,不许私自出入。送试卷和供给物料,则由提调、监试会同开门点检送入再行封锁。提调、监试不得干预内帘事务。乡试考生入院时,由搜检怀挟官一一搜检,如有夹带,即记录姓名扶出遣送本贯。会试初不搜检,嘉靖后亦有搜检,如有夹带则枷号问罪。开考后,由巡绰官负责巡逻禁约。考生完卷后交受卷所登记收缴,依次转送弥封所密封姓名,用印关防,编次字号。誊录所用红笔誊录。对读所对读朱墨二卷,检查脱漏。同考分房阅卷,故又称房考。同考和主考所阅均为朱卷,用青笔(清代主考墨笔,同考紫笔)。三场考试已定,方许调取墨卷于公堂对照字号,确定名单发榜。明初,会试同考八人,三人用翰林,五人用教职。其后房考渐增,至正德六年(1511年),同考十七人,十一人用翰林,三人用科,三人用部。到万历十一年,增同考翰林一人为十八人,万历四十四年(1616年)增同考科部各四人为二十人。所以明代房考,有十七房、十八房、二十房之称。

殿试在奉天殿举行,礼部仪制司印卷,锦衣卫巡绰,光禄寺和礼部精膳司供给。其时务策限千字以上,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。受卷官送弥封官封讫,交掌卷官转呈读卷官,详定高下。次日,读卷官诣文华殿读卷,御定三名次第,然后退至东阁拆二甲、三甲试卷,封送内阁填写黄榜。又次日,诣华盖殿,内阁官拆皇帝所定三卷,填榜讫,在奉天殿传制,张榜于长安左门外。然后赐宴于礼部,习仪于鸿胪,由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,诣国子监谒先师庙,行礼易冠服,礼部奏请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。

参加科举者为诸生,包括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。罢闲官吏、倡优之家、隶卒之徒、居丧守制者,均不得参加科举。

明初,乡会试不限录取名额。洪熙时开始有乡试额数,至正统年间,定乡试名额为南北直隶各百名,江西六十五名,其他省按五名递减,直至最少的云南为二十名。以后逐渐增加,到明代后期,两直隶各增至一百三十名,大省近百名,小省数十名。永乐以后开始有会试额数,皆临期奏请定夺,每岁不等,成化起,大体每届三百名,部分年份以题请或恩诏增加五十名或一百名。

科举录取,要受政治需要的影响。洪武年间初行科举,考官刘三吾等录取五十二人,均为南士。时北方未定,科举所取皆南士不利于稳定政局,朱元璋大怒,将主考官、同考官以及读卷官杀头的杀头,流放的流放,自己亲自主持重新殿试,录取六十一人,均为北士。但洪武永乐年间尚无南北分地定额。洪熙元年(1425年),杨士奇定取士分额为南人十六,北人十四.宣德至正统年间,分南北中卷,以百人为率,南五十五名,北三十五名,中十名。其后基本定制,虽有变化但旋即复旧。所谓南卷,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和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广、广东五省;所谓北卷,包括顺天府和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四省;所谓中卷,包括凤阳、庐州二府,滁、徐、和三州和四川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四省。

状元例授翰林院修撰,榜眼、探花例授编修,其馀考选为庶吉士者入翰林院,剩馀则授中书、行人、评事、太常或国子博士等七品小京官,或授府推官、州同、知县等七品外官。

举人、贡生不第,入监而选者,或授小京职,或授府佐、州县正官,或授教职。

明代科举中的重要举措,为观政进士制度和馆选制度的确立。

洪武十七年(1384年)重开科举,虑进士不谙政务,遂建立观政进士制度。

“其诸进士,上以其未更事,欲优待之,俾之观政于诸司,给以所出身禄米,俟其谙练政体,然后擢任之。”548观政进士在六部与长官的礼仪不同于属官,观政的期限为三个月,但多有期满后继续观政者,则称办事进士。“甲科各衙门观政期满,未授官者,曰某部办事进士。”549

所观政的衙门,主要为六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、通政司和五军都督府。从朱元璋起,规定观政进士不签署公文。“登科之后,朕尝爱惜,分布各司,于公文并不署押,政事与正官一体施行。所以不押字者为何?恐见任官不才,有累进士,所以事虽办而字不押,倘有事务差迟,罪归见任,特意优容进士。”550“旧制,进士于各衙门观政,不佥署文案”551。观政进士可参与政务。弘治年间,观政进士李文祥、孙磐曾上疏孝宗,整顿朝政,倡导直谏。史称其“甫释褐观政,未列庶位”而“以谏诤为尽职也”552。而嘉靖时的观政进士张璁,则首倡议礼之争,掀起了一场政治上的轩然大波。万历时观政进士邹元标,因谏张居正夺情事而遭廷杖谪戍。这些,都可以说明观政进士在政治中的作为。但明代中叶以后,不少观政进士视观政为仕途上的例行常规,在政务上无所作为,甚至称疾请假,借省亲省墓之名离职。

观政进士制度在学习政务、适应官场方面,起了相应的作用。成化年间,陆容观政工部,父辈徐翁劝他说:“仕路乃毒蛇聚会之地,君平昔心肠条直,全不使乖,今却不宜如此。坐中非但不可谈论人长短得失,虽论文谈诗,亦须慎之。不然,恐谤议交作矣。”陆容起初不以为然,经过宦海洗练,“始信徐翁之言为不妄”553。万历年间,张瀚观政都察院,其时都御史为王廷相,对张瀚多有教诲,劝其慎交游,拒流俗。曾对张瀚喻道:“昨雨后出街衢,一舆人蹑新履,自灰厂历长安街,皆择地而蹈,兢兢恐污其履。转入京城,渐多泥泞,偶一沾濡,更不复顾惜。居身之道,亦犹是耳。傥一失足,将无所不至矣。”张瀚称:“余退而佩服公言,终身不敢忘。”554同时,官场的衙门繁简,世态炎凉,都对观政进士有极大影响。

万历时沈德符道:

“新科进士,分观政衙门,本同时共事,而其礼则大不同。其在吏部、都察院者,见司官及道长,用堂属礼;在礼部,用师生礼;在兵部,用前后辈礼;在户、刑、工,用同寅礼,直于厅内,并揖分宾主;而刑曹与大理寺,又以西署闲寂,郎官及新进诸君,轮日会饮,吉凶庆吊,恩同僚旧。盖筮*(读音shì)仕伊始,而九卿衙门权势之浓淡,人情之冷热,一一盘踞于胸中,欲他日之恬退自安,得乎!”555

清人亦追叙道:

“明制,进士释褐后,分派各衙门观政,其与在部司员相见仪节,亦各不同。在吏部则执属员礼,兵部则论前后辈,礼部则从师生之仪。六部之弊政皆积重于吏礼二部,其仪节亦独抗。惟户刑兵三部为平交。炎凉之态,自登朝之始已然矣。”556

庶吉士制度是挑选新科进士到翰林院继续学习,与观政进士同出一源。洪武十八年(1385年),“使进士观政于诸司。其在翰林、承敕监等衙门者,曰庶吉士。进士之为庶吉士,亦自此始也。其在六部、都察院、通政司、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。观政进士之名,亦自此始也。”557永乐以后,庶吉士专属翰林。凡入选庶吉士者,至翰林院庶常馆学习,司礼监月给笔墨纸砚,光禄寺供给馔食,礼部月给膏烛钞每人三锭,工部就近营造第宅居之。五日一休沐,三年考核授实职,谓之散馆。

起初,庶吉士之选人数次数不定,少者一二人,多者五六十人,或连科屡选,或间科一选,或数科不选,或三科合选。所选之法,有另行出题考选者,有就廷试卷子查取者。弘治四年(1491年)定制,令新科进士录平日所作文字十五篇以上呈送礼部,由翰林院考订。然后由内阁出题,考试于东阁,试卷与所投之文相当则录取,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,由翰詹高资一人为教习。其后,除偶尔因特殊原因不选外,基本每科皆选,遂为常制。万历以后,庶吉士的教习由吏礼二部侍郎二人负责。

庶吉士的学习,以诗文为主。永乐三年,成祖谕勉庶吉士道:

“汝等简拔于千百人中为进士,又简拔于进士中至此,固皆今之英俊,然当立心远大,不可安于小成。为学必造道德之微,必具体用之全,为文必并驱班马韩欧之间。如此立心,日进不已,未有不成者。古人文学之至,岂皆天成,亦积功所至也,汝等勉之。朕不任尔以事,文渊阁古今载籍所萃,尔各食其禄,日就阁中恣尔玩索,务实得于己,庶国家将来皆得尔用。不可自怠,以孤朕期待之意。”558

翰林院设有会簿,考稽庶吉士的勤惰。庶吉士每月要交诗文各一篇,由教习评阅,第其高下,发翰林院立案,作为散馆去留依据。在学期间,丁忧归省者,则与下科庶吉士同学。孝宗时礼部尚书徐溥曰:“自古帝王,皆以文章关乎气运,而储才于馆阁以教养之。本朝所以储养之者,自及第进士之外,止有庶吉士一途,凡华国之文与辅世之佐,咸有赖于斯。”559

庶吉士散馆,起初与一般进士授职相仿,除留翰林院外,有授六部主事、中书、府州通判乃至知县者。正统年间,开始有授科道者。后来逐渐定制,优者授编修、检讨,次者授给事中、御史。按照明代惯例,除一甲外,非庶吉士不入翰林,故时人往往以储相目之。

清代科举诸制皆从明制,甚至开科年份也与明代相同,只是略有变更。乡试解额,比明代略有增加,顺天、江南为一百六十名,大省在百名以上,最少者为贵州四十名。会试无定额,亦分南北中卷,一般录取三百名左右,多则四百,少则一百。但与明代不同之处,在于有了副榜之制。乡试、会试都在正榜之外有副榜,会试副榜免廷试直接由吏部授职。乡试主考,有了正副主考之分,在京官中钦定差遣,主要以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。会试总裁,钦定阁部大员三至六人。乡试同考官,主要用进士出身的本省属官和邻省推、知,房数不定。会试同考官,初定二十人,后定十八人,以翰林、科、部充任。直省乡试,以巡抚监临(顺天乡试钦派监临,江南乡试以江苏、安徽巡抚轮流监临),以进士出身的道员或藩臬任提调官和监试官(顺天以府丞为提调官,科道为监试官),外帘执事官分内收掌、外收掌、受卷所、弥封所、誊录所、对读所等,均以举贡正途出身的州县官充任。会试以礼部司官提调,以科道监试,外帘执事官则以内阁中书、六部员外郎以下属官及各寺监属官充任。

清初科举,乡会试三场命题内容、方式、次序皆与明同。康熙以后,首场四书义和五经义;乾隆后又将二场排律诗一首移至首场四书义之后,而将五经义移至二场,不复用论、诏、诰、表、判,后又复用《性理》或《孝经》论一道;三场则依旧为策问五道。改定后的试题,首场为四书制义三道,五言八韵诗一道;二场为五经制义各一道;三场为策论五道。会试与顺天乡试首场四书题和诗题,均由钦命。会试二场三场以及直省乡试题,由主考拟定。试题禁止割裂牵搭,妨碍文义。首场每篇文字,初限五百五十字,后限六百五十字,策问每道以三百字为率。

清代乡会试入场均要搜检,考具均有规制560。届时试场附近居民不得燃放爆竹、纵放鸽鹞、遥点灯竿、抛掷砖瓦。其馀弥封、誊录、对读各法,基本与明制相同,且更为细密。主考、同考同堂阅卷,各房荐卷,由内监试验明登记。荐卷最后由主考权衡,不取者要明注批语。试卷有磨勘之制,发现问题则据其轻重,予以责任人员相应处罚。

清代与明代的不同之处,在于有复试之制。顺治十五年(1658年)顺天、江南乡试舞弊案后,世祖亲行复试,为乡试复试之始。康熙三十八年(1699年),圣祖以北闱取士不公,命内廷复试。康熙五十一年(1712年),会试中发现顺天解元查为仁有传递情弊,圣祖亲自复试于畅春园,为会试复试之始。乾隆以后,复试渐多,但均为临期降旨,不成定制。嘉庆初,复试著为令。道光二十三年(1843年)定制,各省举人,到京后一律复试,不经复试者不准参加会试。复试发现诗文疵谬,抬写错误,避讳违例,罚停会试和殿试一科或一科以上,文理不通则黜落。

清代馆选,又称朝考。从雍正起,馆选用考试之制,拟论、诏、奏议、诗四题,或作一二篇,或全作,听其各展所长,于保和殿御试,钦点大臣阅卷,参以内阁、九卿保举。后又定按直省大小选庶吉士,直隶、江南、浙江各五人,江西、福建、湖广、山东、河南各四人,山西、陕西各二人,广东一人。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则人数不定。至嘉庆,定制用论、疏、诗三题,所取庶吉士名额亦多有增加。康熙年间,先后以翰林院掌院学士,或吏部尚书、侍郎、内阁学士为教习大臣。雍正年间,专设教习官,颁内府经史诗文,户部负责月给廪饩*,工部负责供张什物,俾庶吉士肄业其中。三年散馆,考试诗赋,按考试成绩授职,优者留翰林为编修、检讨,次者改授给事中、御史、主事、中书、推官、知县、教职。

明清科举之弊,主要在于命题和行文的固定程式。其他如夹带、枪替、权贵干谒等,均不是制度本身之弊,而唯有命题不当,则为制度本身所致。以四书五经命题,本来是惩前代以诗赋取士之弊,以求有裨政治。但经义与诗赋的最大不同,在于经义有题目之限。

顾炎武称:

“今日科场之病,莫甚乎拟题。且以经文言之,初场试所习本经义四道,而本经之中,场屋可出之题,不过数十。富家巨族,延请名士,馆于家塾,将此数十题,各撰一篇,计篇酬价,令其子弟及僮奴之俊慧者,记诵熟习,入场命题,十符八九。即以所记之文,抄誊上卷,较之风檐结构,难易迥殊。四书亦然。发榜之后,此曹便为贵人,年少貌美者,多得馆选。天下之士,靡然从风,而本经亦可以不读矣。”“昔人所须十年而成者,以一年毕之;昔人所待一年而习者,以一月毕之。成于剿袭,得于假倩。卒而问其所未读之经,有茫然不知为何书者。故愚以为八股之害,等于焚书,而败坏人材,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馀人也。”561

至万历年间,应举者惟读程墨、房稿、行卷、社稿,而置正规学问于不顾。所谓程墨,即三场主司及士子之文;所谓房稿,即十八房进士之作;所谓行卷,即乡试举人之作;所谓社稿,即诸生会课之作。从此“辅导资料”泛滥成灾。

“至一科房稿之刻有数百部,皆出于苏杭,而中原北方之贾人市贾以去。天下之人,唯知此物可以取科名、享富贵,此之谓学问,此之谓士人,而他书一切不观。昔丘文庄当天顺、成化之盛,去宋元未远,已谓士子有登名前列,不知史册名目、朝代先后、字书偏旁者。举天下而惟十八房之读,读之三年五年,而一幸登第,则无知之童子俨然与公卿相揖让,而文武之道弃如弁髦*(biàn máo,意为鄙视)。嗟乎,八股盛而六经微,十八房兴而廿一史废!昔闵子马以原伯鲁之不说学,而卜周之衰。余少时,见有一二好学者,欲通旁经而涉古书,则父师交相谯诃*,以为必不得专业于帖括,而将为坎坷不利之人,岂非所谓大人患失而惑者欤?若乃国之盛衰,时之治乱,则亦可知也已。”562

到了清代,统治者有意把八股取士与禁锢思想结合起来,以严格规范的文字程式约束士子。当时有人批评曰:“方其为士也,以忌讳之故,不使一言之得及于时事。及其任事,又不使一事稍轶于格令之外。一或不然,吏议随之。不以为好事,则以为躁进。”563正如雍正四年针对查嗣庭案的上谕所言:“读书所以明理,讲求天经地义,知有君父之尊,然后见诸行事,足以厚俗维风,以备国家之用,非仅欲其工于文字也。”564直到晚清废八股时,力主维新变法的康有为也不得不肯定科举制的历史作用,称经义试帖在闭关之世,“虽未足以育才兴学,犹幸以正世道人心焉”565。戊戌变法废八股,首先反对的就是那些持八股艺业的士子,认为断了自己的前程而群起攻之。“愚陋守旧之徒,骤失所业,恨康有为特甚,至有欲聚而殴之者。自是谣诼大兴,亦遍于天下。”566

明清的八股取士,把唐宋以来科举制度所存在的“所习非所用,所用非所习”弊端发展到了极限。登第者往往只能空谈心性,于治国理民一无所长。洪熙四年,俞廷辅就说:“近年宾兴之典士率记诵虚文,求其实才,十无二三。或有年才二十者,未尝学问,一旦挂名科目,而使之临政治民,职事废隳,民受其弊。”567到晚明,多数科举出身的大吏对政局无措手足。“无事袖手谈心性,临危一死报君王。”而门户党争则随着科举有增无减,即使知名学者,也不能摆脱这种文人积习。明亡后,有人写“礼单”讽刺道:“谨具大明江山一座,崇祯夫妇两口,奉申贽敬。晚生文八股顿首。”568清代极盛的康乾年间,关于科举亦争论不断。到了晚清,批评八股取士者比比皆是。如冯桂芬引饶廷襄言,认为八股取士是出于明太祖“求一途可以禁锢生人之心思材力,不能复为读书稽古有用之学者”。虽然冯氏不认同饶氏激愤之言,但也指出过于看重科举有副作用。“夫国家重科目,中于人心久矣。聪明智巧之士,穷老尽气,销磨于时文、试帖、楷书无用之事,又优劣得失无定数,而莫肯徙业者,以上之重之也。”569特别是随着西学东渐,不仅八股文弊端层出,而且儒学从整体上已经显露出不能适应时势。正如鲁迅所讽刺的那样:

“政府对于读书的人们,使读一定的书,即四书和五经;使遵守一定的注释;使写一定的文章,即所谓八股文;并且使发一定的议论。然而这些千篇一律的儒者们,倘是四方的大地,那是很知道的,但一到圆形的地球,却什么也不知道,于是和四书上并无记载的法兰西和英吉利打仗而失败了。”570

关于明清科场案,史学界已有许多研究,不再赘述。其科场作弊关节,历代皆然,不独明清才有。但是,任何时候,科举作弊,都是制度本身所不允许的,也是在制度自身的范围内能够克服的。科场舞弊同制度之弊问题不同,作弊不属于制度本身缺陷。而明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舞弊关节更为普遍。评价科举制,需要把制度之弊和破坏制度的舞弊区分开来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明清的科场案,不单纯是行贿舞弊,买卖关节,而同政治密切相关。如顺治十四年(丁酉)乡试案,就是一起典型案例。该案涉及顺天北闱、江南南闱、河南、山东、山西五闱,同为科场舞弊,但处理截然不同。事起北闱,且北闱同考李振邺等五名房官贿卖关节事实俱在,不容抵赖。而复试则多为优待,取中一百九十二人,仅革退文理不通者八人。刑部所拟北闱案中的斩、绞、流多人,俱从宽免死而流徙尚阳堡。南闱案则出自“物议沸腾”,事出有因,查无实据。而复试则严加申斥,只取一人参加会试,七十馀人取作举人却不得参加本科会试,还有不少罚停二科会试,革退者十四人。刑部所拟南闱案中的斩、绞、流均照准,且责刑部“将此重情问拟甚轻”,罚责主审大臣。南闱的正副主考和十七名房考,一概处死。所谓“显有情弊”的举人,籍没家产,连同父母妻子俱流宁古塔571。之所以清廷在南北闱上有如此大的不同,关键在于明亡以后反抗清朝的主要力量在南方而已。雍正四年(丙午)江西乡试查嗣庭、俞鸿图试题案,则更是出于政治需要的文字狱。

明代无制科,清代有两次制科。康熙十七年(1678年),开博学宏词科,十八年召试于体仁阁,与试者一百四十三人,均为当时名士。试题十分简单,一赋一诗。赋为《璇玑玉衡赋》,诗为五言二十韵《省耕诗》。这次制科,意在搜罗山林遗贤,化解汉族文士的反抗情绪,因此,考试只不过是形式。尽管如此,仍有许多具有反清情结的文士不愿就试,如杜越、傅山,到京而不就试,有的就试而故意不完卷,如严绳孙。但是,圣祖网罗人心的主意已定,不论其卷面如何,录取五十名士,俱入翰林,并修《明史》。就连没有考试的傅山等人,也授予内阁中书衔而许其回籍。有些热衷功名的文人,对此很不服气,私下称这五十名翰林为“野翰林”,并作诗讥讽道:“自古文章推李杜,如今李杜亦希奇。叶公懵懂遭龙吓,冯妇痴呆被虎欺。宿构零骈玉衡赋,失黏落韵省耕诗。若教此辈来修史,胜国君臣也皱眉。”(时李霨*(读音wèi)、杜立德、叶方蔼、冯溥四人主试,该诗以四人姓氏讥讽)而恰是这次制科,得人之盛,消解汉族文士敌视满族之力,史多称许。雍正十一年(1733年)、十三年两次谕举博学宏词,至乾隆元年(1736年),又开博学宏词科,与试者一百九十三人,试两场,只取十五人,第二年补试二十六人,只取四人,且三品以下所荐不许与试,所授只相当常规进士,略无笼络人才之意,唯有压制文人之心,与康熙时的制科迥然有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