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先秦官吏的职务管理制度

(1)三代的官吏考课与奖惩。

《尚书》所载,尧舜时期已经有了“三载考绩,三考黜陟幽明”的官吏考课制度。不过,这种记载,多是后人的一种演绎。

西周时期,形成了一种“巡狩”制度。从战国时的孟子开始,就把这种巡狩解释为官吏考课制度。“天子适诸侯曰巡狩。巡狩者,巡所守也。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。述职者,述所职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)至今史学界还有一些人把巡狩看作官吏考课,而据史料来分析,巡狩作为考课制度,似乎难以成立。天子出游,顺带了解一下诸侯状况,确在情理之中,但把这种出游说成是一种专门的官吏考课制度,则有点过于勉强。

《周礼》中记载有管理官吏的八法、六计、八议、五听、三刺,其中包含有很详尽的官吏考核内容。问题在于,《周礼》本身就是一本众说纷纭的书,西周能不能尽如其载,照章办理,大有疑问。从理论上讲,在宗法血缘关系性质的世卿世禄制下,决定官吏任免、黜陟、惩罚的是血缘,而不是官吏的政绩,量功论绩自然没有多大必要。论功绩和论血缘二者不能相容,假设西周有了严格的官吏考核制度,那么,世卿世禄制能否存在便是一个问题。而要否定西周的世卿世禄制,显然是荒谬的。所以,在三代时期,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吏考课制度。即使当时确实存在着官吏考课,也只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辅助手段,而不是官吏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。

但是,三代时期,确实已经有了一定的赏赐制度。西周的天子,可有随时给予下属贵族官员以各种赏赐。当时的赏赐形式大致有九种:“礼有九锡,一曰车马,二曰衣服,三曰乐则,四曰朱户,五曰纳陛,六曰虎贲,七曰弓矢,八曰鈇钺*(读音fū yuè),九曰矩鬯*(读音chàng)。”182锡者,赐也。朱户为红色涂门,纳陛为殿堂台阶不外露,虎贲是卫士,弓矢是武器,鈇钺是刑戮工具,矩鬯是祭祀之物。这些赏赐,虽然是以实物来表示,但实际是一种荣誉赏赐,几乎不具备实物意义。车马、衣服、乐则、朱户、纳陛、虎贲都是用来表示荣誉地位的,弓矢表示军事权力,鈇钺表示司法权力,矩鬯表示祭祀权力。“九锡”的作用,固然可以看作是对有功官员的一种奖励,但更重要的是,它可以赋予赏赐对象一种权势,或是对赏赐对象实际拥有权势的一种承认。从一定意义上讲,它与后代的论功行赏并不相同,而是对当时不够完善的官吏任用制度的一种补充,是官员地位和权力的一种再分配和调节措施。

三代时期,世卿世禄制决定了贵者恒贵、贱者常贱的官吏等级结构,加上当时国家机构简单,职事不繁,职务的升迁基本上不存在,也就无所谓陟迁制度。

三代的官吏黜罚制度,也不同于后代的官吏黜罚,其黜罚并不针对官吏不尽职守、不理民事的失职行为。当时黜罚的唯一标准,是看官吏是否维护了血缘宗法关系和礼制。西周时期,周王所封的诸侯对周王有朝觐的义务,黜罚也就以是否朝觐作为标准。依照《礼记·王制》之载,诸侯对天子比年一小聘,三年一大聘,五年一朝。如果诸侯不朝,则要施加惩罚。“一不朝,则贬其爵;再不朝,则削其地;三不朝,则六师移之”(《孟子·告子下》)。春秋前期,郑伯不朝,周王曾调动王室和诸侯国的军队对其进行讨伐,即为这种惩罚的一个实例。而对于诸侯治国理民的政绩如何,当时全然没有相应的黜罚规定。作为制度来讲,这一时期的黜罚制度极不全面。

(2)春秋战国的官吏考课与奖惩。

真正的官吏考课制度,是随着世卿世禄制的衰落和瓦解而出现的。历史记载中,总是把量功论能同废除世官制结合在一起,就表明了这一点。战国的变法以军功制取代世卿世禄制,而要论“功”,则必定有“考”。相对而言,军功较为好考,而理民的政绩则较为难考。通过史书记载的一些零散资料,我们可以发现,到了战国时期,确实已经创立了一种考核各地官吏政绩的制度,这就是一直沿用到隋唐以前的上计制度。

上计之名,由来已久。唐代颜师古在注《汉书·司马迁传》的会稽之名时,曾附会道:“会稽,山名,本茅山也,禹于此会诸侯之计,因名曰会稽。”有人认为,这就是上计的起源。但是,要说夏禹时就有上计,恐怕不大可靠。有关上计比较确凿的记载,是齐景公时的事。

《说苑·政理》云:“晏子治东阿,曰:‘臣请改道易行而治东阿,三年不治,臣请死之。’景公许之,于是明年上计。”

《韩非子·外储说右下》曰:“田婴相齐,人有说王者曰:‘终岁之计,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,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。’王曰:‘善。’田婴闻之,即遽*(读音jù)请于王而听其计。王将听之矣,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。王自听计,计不胜听,罢食,后复坐,不复暮食矣。田婴复谓曰:‘群臣所终岁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,王以一夕听之,则群臣有为劝勉矣。’王曰:‘诺。’俄而王已睡矣,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石之计。”

这段较为详细的记载,说明了战国上计的方式、时间、内容和作用。终岁一计,可见上计为一年一度。君或相听计,说明了其重要程度。上计的内容,主要是赋税收支情况,而且可以具体到“斗石参升”,还要形成书面文件“券”。上计的目的,是为了“知吏之奸邪得失”,以起到“有为劝勉”的作用。上计作为战国时期的官吏考课制度,当是无疑的。

春秋战国时期,随着官僚制度的出现和确立,统治者开始高度重视对官吏的奖惩。当时有人就认为,君权只有通过赏罚才能体现出来。《管子·君臣下》称:“君之所以为君者,赏罚以为君。”战国晚期的韩非,则更加明确地提出,赏罚是君主驭臣治吏的两个最基本的手段。“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,二柄而已矣。二柄者,刑德也。何为刑德?曰:杀戮之谓刑,庆赏之谓德。为人臣者,畏诛罚而利庆赏,故人主自用其刑德,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。”(《韩非子·二柄》)战国时期,产生了以功过论赏罚的方式,并形成了关于赏罚官吏的一些一般原则。当时的政治家主张,赏罚不仅要合理,公平,而且要当赏则赏,该罚则罚,做到赏罚“必行”。赏罚“必行”的目的,是为了“立信”。秦国商鞅在变法之前,“令既具,未布,恐民之不信,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,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。民怪之,莫敢徙”。商鞅便把赏金增至五十金。当有人确把此木移至北门后,商鞅即赏金五十,“以明不欺”183。

在官吏的奖赏和升陟上,先秦诸子文献中,载有大量以功授官予爵的论述。如《商君书·靳令》所谓“国以功授官予爵”,“授官、予爵、出禄不以功,是无当也”,等等。赵国触詟说赵太后时,甚至认为即使是国君之子,亦“不能恃无功之尊,无劳之奉”(《战国策·赵策四》)。当时对有功官吏的赏赐,有给予爵位、给予土地住宅、赏予谷物、晋升官职等多种方式。不过,战国时期制度化的赏陟,是同选拔官吏结合为一体的。选官制度以外的赏陟,还没有产生出相应的制度,多随国君个人的喜怒好恶进行。

在官吏的黜罚上,春秋时期,随着宰相制(楚国为令尹制)的建立,国王逐渐有了对政务官的任免赏罚之权,随之产生出了与官吏履行职责相关的黜罚办法。对失职官员,春秋时期采用的黜罚办法有疏远不用、免职、治罪、处死等。但是,这些黜罚多由君主随其好恶行使,无定制。

战国时期,各国都对制裁官吏的失职违制行为比较重视,逐渐形成了相应的黜罚制度,而且执行起来也较为严格。特别是重视法制的秦国,对于官吏违犯法规禁令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行为,规定有相当具体的黜罚条例。据睡虎地秦简中《秦律十八种》、《效律》、《秦律杂抄》的记载,当时秦国对官吏的黜罚规定有:

伪作听朝廷命书而不执行者要处刑;

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要罚二甲,并撤职永不叙用;

不当领军粮而冒领军粮的官吏要罚二甲,并撤职永不叙用,县令、县尉、士吏对冒领军粮者没有察觉要罚一甲;

量具不准者,要根据误差大小处罚主管官吏;

违法犯令而致使仓库有遗失、损坏或失火者,处主管官吏重罪;部属犯罪,要给予其长官以一定处罚;等等。

可见,此时的官吏黜罚,不仅走上了制度化的道路,而且已经同官吏的职守密不可分。由于秦国厉行法治,黜罚制度实施得也较为彻底。例如,按照秦法,“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”。范睢保举郑安平,郑安平出击赵国被围而降,范睢“罪当收三族”。秦昭王庇护范睢,下令不许追究范睢的责任:“有敢言郑安平事者,以其罪罪之”。但是,时隔不久,范睢又因保举王稽不当,受王稽牵连而死184。法规制度终于胜过了秦昭王的人情面子,可见秦国厉行法治之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