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代持合同无效

隐名股东的权利来自代持合同,这是基础和前提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>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,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,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,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,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。

所以,当代持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,会被认定为无效,这将使隐名股东失去权利存在的根基。